交通事故后可以拿“雙份錢”?
案情摘要:
浙江省嘉興市醫保局發現,參保人葉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后已領取了第三方賠償,但隱瞞第三人責任的事實,與其子陸某某結伙向醫院提供虛假承諾,騙取醫保聯網結算待遇。經法院判決,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陸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違法所得17101.48元退回醫保基金賬戶。
案件詳情:
2018年7月,葉某某與肖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肖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并一次性賠償葉某某15000元。拿到賠償后,葉某某隱瞞交通事故受傷事實,以虛假承諾的形式在醫院治療并使用醫保報銷時候,騙取其住院治療期間醫保基金17101.48元。2020年5月葉某某到海鹽縣醫療保險服務中心企圖進行后續治療費用的報銷時,被醫保部門人員核查到其交通事故所受傷害已由第三人負擔。醫保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案件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根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還應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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