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飛檢嚴查的“過度醫療”,究竟如何界定?
過度醫療與過度檢查作為一種不良醫療行為,長期以來是引發醫療糾紛主要原因之一。過度醫療增加了患者的醫療開支,使得很多患者雪上加霜,同時也激化了醫患矛盾,有損醫療工作者社會形象,當社會上充斥著負面的評價時,又會導致優秀的人才從醫的意愿銳減,進一步加劇醫療資源匱乏的問題。
在我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及新《醫師法》中,都對過度醫療做出明文規定: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點:
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
在新醫師法中,也明確規定:
一、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
二、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如果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情節嚴重的,會責令醫師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過度醫療/檢查,究竟如何界定
過度醫療,專家這樣界定:
對于“過度醫療”的定義,目前學者杜治政的觀點得到學術界的大多認可,即“過度醫療是由于多種原因引起的超過疾病實際需要的診斷和治療的醫療行為或醫療過程”。
該定義有兩個要點:一是這種診斷和治療對于該疾病是多余的、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二是過度醫療是一種行為或過程,不是指還未成為實踐的診療計劃或設想。
過度檢查,在民法典中這樣規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從實踐來看,醫療機構實施過度檢查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本來不需要檢查而要求患者檢查,另一種則是本來可以用簡單診療技術進行檢查卻要求患者采用成本高的復雜診療技術進行檢查。
為了更加清晰地理解和界定過度醫療行為的邊界,需要對過度醫療與相關的適度醫療、防御性醫療等名詞加以辨析和甄別:
1.適度醫療
從法律角度出發,適度醫療是指醫方根據醫療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從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出發,以現有技術、水平實施的符合疾病治療實際需要的醫療活動。適度醫療與過度醫療是一對相對概念,其要求醫務人員在遵循執業要求的前提下,基于現有的醫學技術,承擔應有義務,為患者提供合理、適當的檢查、治療方案、治療過程及保健。此處的合理、適當并不是絕對的,要根據不同的國家社會發展情況、患者的經濟承受能力情況、醫療設備和技術水平的情況而決定。醫療人員要出于患者的個性考慮,運用應當具備的醫學知識,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2.防御性醫療
1978年,美國學者Tancredi首次提出了“防御性醫療”的概念,它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為了進行自我保護、避免醫療糾紛和訴訟所進行的“偏離規范化服務準則的醫療行為”。具體而言,目前的防御性治療包括三種類型,一是積極型防御治療,指醫生主動增加會診次數、增加對患者的檢查數量等,盡可能避免出現失誤和差錯。顯然,這種方式將會給患者帶來更多的負擔并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二是消極型防御治療,指的是為了避免風險而不收治病人,這必將造成醫療人員與患者的矛盾增加;最后是較為常見的醫療同意書制度,即在患者承擔高風險、高支出時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并征得其同意。學界普遍認為,防御性醫療是一種不符合醫學精神、醫學準則的為了規避醫療者自身風險的醫療行為。結合來看,這三種類型中的積極型防御治療無故增加了患者所要承受的負擔,已經超過了正常醫療的必要程度,客觀上極有可能造成患者的人身財產損害,因此應該歸類于過度醫療行為。
不過醫療行業具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疾病的不確定性和診療措施的多樣性,這也導致在實踐中對適度檢查和過度檢查實際上難以有一個明確的界限,對其進行認定其實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需要通過專業鑒定來確認。醫療機構只有在明顯違反了法定的義務,背離了適度檢查的要求而造成檢查顯著超量,才可能被認定為過度檢查。
過度醫療/過度檢查的具體行為
在醫保經辦部門進行醫保檢查過程中,總結出了過度醫療以及過度檢查的違規情形:
1. 違反臨床用藥常規和聯合用藥原則不合理或超范圍、超劑量的用藥;或醫療機構有意使用高價藥品。
2. 不合理或超常規量使用一次性耗材;有意使用高值耗材。
3. 參保患者在治療期間,無明顯指征,醫療機構對其進行同一項目或類似項目多次檢查;同一患者短期內多次住院且接受重復或類似檢查的。大型設備診查能夠一次確診,卻重復使用其他大型設備診查同種疾病;或有意選擇費用高的輔助檢查。
4. 違反《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手術分級和安全核查制度,放寬或降低手術指征實施手術治療或頻繁進行同一種醫療技術(包括理療、康復項目;靜點或肌注藥物、搶救、血氣分析、抽取積液等特殊操作除外)。
5. 其他可以認定為過度診療的情況。
比如:
1.一次住院多次檢查血栓彈力圖,收取多次”血栓彈力圖試驗“費用;
2.超聲診療中心開展”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聲“、”頸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聲“,”顱內段血管彩色多普勒超聲“項目時,將”淺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聲“項目組套一起在收費。
3.一個高血壓病人,血壓升高引起的頭疼,醫生給做了頭顱的CT 甚至有時候給做頭顱核磁,甚至把頭顱血管MRA都給做了,這其實就是一種非必要的檢查,但是醫療機構或者臨床大夫會以防止出現高血壓引起的腦部疾病為由為患者去做這些檢查,這其實就是一種預防式檢查,也屬于一種過度檢驗。
4.在醫保飛行檢查某院過程中,發現尿適用于泌尿科、腎病科、產科及腎臟病變患者的沉渣定量檢查,在某院所有科室入院患者均做了該項檢查,部分患者無指征,涉嫌過度檢查。
過度醫療/過度檢查如何避免
醫院管理者層面
1.將績效與“創收”脫鉤
切斷醫務人員收入分配與科室經濟收入的直接掛鉤關系、切斷醫務人員收入分配與處方、檢查、耗材等收入的直接掛鉤關系。
同時將八要素納入醫務人員內部績效考核和分配,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這八個綜合考慮的要素是:崗位工作量、醫療質量、患者滿意度、成本控制、醫藥費用控制、病種及手術難易度、臨床科研教學、醫德醫風。
同時將將均次費用、藥占比、耗占比三項指標進行長期監測和考核,指標不達標的進行績效扣除,對控制得當的科室進行績效獎勵。
只有切斷“創收”與績效掛鉤這只“隱形”的手,醫生的診療行為才會不受利益驅動,大大降低“大開檢查”、“大開藥品”的發生概率。
2.建設健全的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通過建設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對合理用藥、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加強管理,對于不合理的檢查以及藥品使用利用信息化予以提示或攔截,對極其惡劣的“過度醫療”的醫生個人或科室進行公開通報批評。
建立院內的臨床路徑管理制度,對常見病和多發病實行臨床路徑管理,培訓臨床醫生嚴格遵循臨床路徑指導原則,規范路徑管理;并將臨床路徑作為醫療質量控制和醫院管理的工具,用于規范常見病和多發病的診療行為。
同時積極上報醫療不良事件,形成院內醫療糾紛應急處理方案以及患者投訴應急處理方案。
醫務人員層面
醫生要做到充分尊重患者的尊重人的生命和健康,嚴格遵循醫療循證指南以及用藥說明。當醫師面臨沒有指南,沒有規范,又需要病人使用的時候,也應該通過法定的醫療質量委員會的程序進行討論,還有倫理委員會,患者同意,那么同時還可以有上級醫師的聯診,多學科的會診來支持醫師做出這個判斷和治療的選擇。
同時在醫患認知不對等的情況下,存在將“告知不充分”誤認為是過度醫療的情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三、十六條,均規定了醫務人員有告知義務。
因此,醫生在實施醫療行為前,特別是在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前,或者涉及較大數目的醫療支出時,應加強與患方的溝通,讓患者和家屬充分了解醫療行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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