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解讀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的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由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出臺。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安全生產,人命關天。”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在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國建筑業仍然大而不強,尚存在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管機制不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管理模式相對落后、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等問題。
2015年,習近平總書記對安全生產工作出重要指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終把安全生產放在首要位置。要堅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指出“按照適用、經濟、安全、綠色、美觀的要求,深化建筑業‘放管服’改革,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優化市場環境,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水平,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打造‘中國建造’品牌”。2018年,《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提出,圍繞“‘落實主體責任’和‘強化政府監管’兩個重點,堅持企業管理與項目管理并重、企業責任與個人責任并重、嚴格監督管理,嚴格責任落實,嚴格責任追究,著力構建質量安全提升長效機制,全面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水平”。202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進一步提出“依法界定并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不斷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水平”。
《規定》的起草和出臺,對于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的界定和落實,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的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等的意義深遠且重大。
二、主要內容
《規定》從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全過程管理角度,明確建設單位在建設房屋市政工程項目中的首要地位,全面規制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行為和責任,堅決打擊觸及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紅線”的違法違規行為,保證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
(一)目的、范圍、相關主體。
1.目的就是為了進一步加強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第一條)
2.《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第二條)
3.縣級以上負有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第三條)
(二)建立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行為體系。
1.建設單位對房屋市政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首要責任,負責牽頭房屋市政工程建設各方落實質量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第四條)
2.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含參與經營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資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下同)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總責。(第五條)
3.建設單位應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保障項目質量安全投入,根據項目建設規模組建項目管理團隊并明確其質量安全職責。(第七條)
(三)細分房屋市政工程項目階段質量安全責任要點。
通過對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全過程管理進行階段劃分,整合、明確了建設單位在前期工作、項目實施和交付使用三個主要環節的質量安全責任要點:
1.在前期工作階段:保障建設資金;鼓勵建設單位采用工程總承包、代建等專業化項目管理模式;鼓勵建設單位開展建設項目全過程咨詢服務試點工作;鼓勵金融、保險機構開展房屋市政工程質量擔保和房屋市政工程質量保險業務,鼓勵建設單位購買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鼓勵建設單位推進優質優價采購。(第八、九條)
2.在項目實施階段: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承擔如實提供資料、送審施工圖設計文件、依法組織招標和發包、保障工期、落實建設資金、做好危大工程管理、應急和事故處理、信息公開等基本責任。(第十至第十六、第二十至第二十二條)
建立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標準化制度和評價體系,執行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完善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控體系,強化房屋市政工程質量安全檢查,落實質量安全管理責任。(第十七至十九條)
3.在交付使用階段: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及備案,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檔案和房屋市政工程各方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依法設置永久性標牌,履行保修期內通知義務等。(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七條)
(四)加強建設單位落實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的監督管理
《規定》通過設置約談、錄入不良信用記錄、暫停項目職務、提請有關部門撤銷注冊許可、暫停項目預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扣減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得分等多種類多維度的責任追究方式,對建設單位相關責任人員形成威懾。(第二十八至三十五條)
三、創新說明
(一)強化質量安全責任體系,突出追究個人執業責任。
建設單位在房屋市政工程項目中“話語權大”,理應對房屋市政工程實行全過程管理和負責,依法對房屋市政工程質量管理負首要責任。
《規定》不僅要落實建設單位責任,而且要突出追究建設單位相關執業人員責任,形成質量安全責任落實倒逼機制。《規定》實行誠信責任追究機制,明確了任職資格,通過設置約談、錄入不良信用記錄、暫停項目職務、提請有關部門撤銷注冊許可、暫停項目預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扣減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得分等多種類多維度的責任追究方式,對建設單位相關責任人員形成威懾。
(二)細分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管理階段,實現全過程質量安全管理。
建筑房屋市政工程項目周期長、參與單位眾多,在各個不同階段建設單位的質量安全責任重點不盡相同。
通過梳理,《規定》將多分散在不同政策文件、法律、法規、規章等各類文件中的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按照細分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管理階段,重新整合為建設單位在每個階段的質量安全責任要點,實現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的全過程管理。其中質量安全責任承諾制度、質量安全管理標準化、質量安全檢查機制、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危大工程現場檢查等為《規定》首創。
(三)完善信用評價與應用,營造誠實守信環境。
加強建筑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完善信用評價制度,有助于營造誠實守信的建筑市場環境,促進建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規定》將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相關注冊執業人員質量安全方面信用信息納入信用管理范圍,建立健全建設單位和相關執業人員誠信考評機制和信用懲戒機制,強化信用約束。鼓勵第三方機構參與、開展建筑市場信用評價,以完善信用評價的維度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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