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海洋工程基地(陸豐)招商優惠措施
汕府辦函〔2018〕24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汕尾市海洋工程基地(陸豐)招商優惠措施》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汕尾市海洋工程基地(陸豐)招商優惠措施
為加快推動汕尾市海洋工程基地(陸豐)建設和發展,打造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海上風電裝備制造產業和工程基地,市政府特制訂以下優惠措施。
一、政策適用范圍
落戶汕尾市海洋工程基地(陸豐)發展的國內外風電裝備制造企業。
二、扶持政策措施
(一)對世界500強、國內500強及總部型企業可按“特事特辦”、“一事一議”的原則研究扶持措施。
(二)凡新落戶工程基地的企業,自納稅年度起3年內,按其對地方本級財政的貢獻量由受益財政給予50%的獎勵。
(三)對落戶企業減免本級政府有權減免的一切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期限為3年。
(四)按我市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格標準確認出讓底價,并實行彈性年限出讓優惠政策。
(五)對取得商業銀行機構貸款的落戶企業,對貸款成本(包括貸款利息及擔保費用等)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部分給予5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貼息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六)協助落戶企業獲得出口信用擔保,解決出口融資和保險問題,幫助企業進行市場分析研判和拓展國外市場。
(七)支持落戶企業上市,獎勵標準如下:
落戶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上市并公開發行股票的,給予獎勵500萬元;在異地收購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回我市的,給予獎勵500萬元,異地上市企業將注冊地遷回我市的,給予獎勵500萬元。
落戶企業在境外上市,給予獎勵資金300萬元。
對落戶企業在“新三板”掛牌進行獎勵。企業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給予獎勵100萬元;成功轉板到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再給予獎勵400萬元;成功轉板到境外上市的,再給予獎勵200萬元。
對在“四板”掛牌的落戶企業給予獎勵10萬元:①成功融資的;②已完成股改的;③屬高新技術企業的。
(八)落戶企業進口設備符合國家商務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享受進口設備貼息補助。
(九)對新辦的生產性項目,年稅收上繳本級財政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落戶企業,在投產3年內,每年按當年上繳本級財政稅收總額的10%作為創新發展資金, 資金由受益財政承擔,支持落戶企業申報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
落戶企業執行《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試行)》汕府(2017)55號。
(十)支持落戶企業引進人才,獎勵標準如下:
按A/B/C/D類分別給予創新創業團隊專項工作經費和100或200萬元(稅后)住房補貼。
承諾在我市工作3年以上的副高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高層次人才,發放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一次性5萬元、副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每人一次性2萬元。
落戶企業工薪個人所得稅年納稅額3萬元(含)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年納稅額5萬元(含)以上的專業技術人才(含有突出貢獻的業務骨干),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對地方財政貢獻量由受益財政給予80%獎勵,獎勵期3年。其子女入(轉)學、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由市教育局統籌安排優質學校。給予入園企業每家每年2名的引智名額,在其子女入(轉)學、配偶安置,在汕尾市區落戶等方面予以支持。
根據落戶企業具體規模,提供一定數量的廉租房或者租房補貼。
(十一)加快工程基地供電、供水、道路、通信、消防、環保、員工食堂、統一宿舍、娛樂、公交車站臺建設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實現光纜入園,滿足產業園國際研發與大數據應用功能需要,打造國家級新型智慧園區。
對本市審批權限的立項、可行性研究、章程,以及國土、城建規劃、環保、消防等各相關部門的審批事項、實行優質服務、高效辦理。
基地內企業享受重點保護,有關職能部門沒有法定依據不得隨意進入檢查。
三、其他事項
(一)落戶企業除享受本優惠措施以外,仍然享受符合條件的廣東省、汕尾市其它地方稅收、產業扶持優惠政策。
(二)上述措施,累計獎勵總額不超過入園企業納稅的地方留成部分。
(三)國家和廣東省、汕尾市對上述對應措施有更優惠政策的從屬規定。
(四)以上扶持措施自印發之日起試行3年。
(五)本措施由汕尾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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