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5月12日是全國第12個防災減災日。保險作為防災減災的市場之手,如何發揮其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防范化解企業安全風險?
1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新修訂的《廣東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其中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有關部門、社會征信系統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作為重點行業企業風險控制、信用評級和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指標。《實施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
保險費不得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當前,高危行業領域企業較其他行業安全風險高,有必要建立以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為紐帶的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機制,有效防范化解八大行業領域的安全風險。”省應急管理廳相關負責人介紹,2016年12月出臺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明確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在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八大高危行業領域實施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目前,我省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參保企業約4萬家,其中八大高危行業領域約1.7萬家,安全責任保險實施以來,在防范安全生產風險、強化事故預防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次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表述作了進一步規范。根據《實施辦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有關經濟損失等予以賠償,并且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實施辦法》明確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八大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實施辦法》還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由生產經營單位投保,保險費根據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直接從事生產作業人員的數量和崗位風險等情況確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
對上年度發生事故的單位可上浮投保費率
《實施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開展工作,應當與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協商制定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方案,每年為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預防工作。對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報告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安全生產做得好不好,還與投保費率直接相關。《實施辦法》顯示,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程度、事故記錄、賠付率等情況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具體來說,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或者上一投保年度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可以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上一投保年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事故的等級,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可在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南方日報記者 黃鴻基 謝慶裕 通訊員 粵應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