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民營企業參與的PPP不是成功的PPP”
來源:南方日報
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又一重磅文件出臺。4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修訂發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規范了特許經營實施方式,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改進了特許經營管理程序,為PPP項目規范發展、陽光運行奠定了制度基礎。
有一種說法,“沒有民營企業參與的PPP不是成功的PPP”,可謂一言道出本質——從國際經驗看,PPP主要分為兩種模式:基于使用者付費的特許經營,基于公共部門(政府)付費的私人融資計劃。我國借鑒國外經驗推進PPP,本是為了緩解政府財政約束、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與質量,然而,此前推行的PPP項目以政府付費為主,特許經營模式被虛化弱化,社會資本主動創新、降本增效的動力不足,反而加重了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壓力。
去年11月發布的《關于規范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新機制的指導意見》不僅明確PPP將聚焦使用者付費項目,全部采取特許經營模式,還提出優先選擇民營企業參與,正是為了堅持回歸PPP本源,還能嚴防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推動民間投資結構持續優化調整。新《管理辦法》對標的就是《指導意見》,最大的亮點在于,在堅持“最大程度鼓勵民營企業參與”政策取向的基礎上,對特許經營領域突出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直面民企參與難題——
首先是民企入場難問題。
由于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因為同時具有公共性和經營性兩種屬性,其市場化融資過去一直存在較多制約和瓶頸,因此這個領域也成為我國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點之一。《管理辦法》將促進民間投資作為立法目的在總則中予以明確,新增政府和社會資本共擔風險作為基本原則,要求必須以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杜絕以單一來源采購、直接委托等方式規避競爭,并細化相應的責任條款,規定“在特許經營者選擇程序中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競爭,對不同所有制經營主體實行歧視待遇的”,公職人員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有利于打破民資準入“玻璃門”。
其次是民企參與能力問題。
毋庸諱言,此前參與PPP的社會資本主要是央企國企,民企參與度不高,與PPP項目投資金額大、對專業水準要求高,而民企缺乏相關經驗、風險承受能力相對不足等因素有關。《管理辦法》專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條款,不同所有制企業融資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對民企支持力度,就是為了減少差距。盡可能把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落實到各個方面,才能實質性適當降低民企參與門檻。
最后則是積極性問題。
一般而言,PPP項目短則10年、長則40年,時間跨度大意味著要面臨政策變化、人事變動等諸多風險,收益水平還較低,故而一些企業更青睞“短平快”、收益高的項目。一方面,《管理辦法》明確政府侵占、挪用、拖欠特許經營者有關應付款項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有關民商事爭議通過仲裁、民事訴訟解決等,完善爭議解決制度,重點解決政府履約誠信低問題,利于穩住民企預期、提振民企信心。另一方面,明確特許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獲得的收益歸其所有,不僅能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也能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質量效率。雙管齊下,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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