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新時期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
廣東省新時期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省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工作,確保按照時間節點、高質量圓滿完成脫貧攻堅各項目標任務,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辦法》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新時期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三年攻堅的實施意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全省21個地市黨委和政府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中央駐粵有關單位、省直機關和省有關單位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條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應當認真貫徹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要求,堅持圍繞目標、聚焦問題、實事求是、突出重點、群眾參與、權責一致、分級負責的原則,督促各有關地區和單位落實工作責任和政策措施,嚴格遵守紀律和規定,查找解決問題,改進工作方法,完成減貧任務,確保打贏脫貧攻堅戰。
督查工作堅持目標導向,著力推動工作落實;巡查工作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突出問題。
第四條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實地調查、問卷調查、個別訪談和聽取匯報、受理群眾舉報、隨機訪或者暗訪等形式,同時適當運用第三方評估成果。
第五條 脫貧攻堅督查巡查人員應當堅持原則,敢于擔當,公道正派,清正廉潔,遵守紀律,熟悉政策業務,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地市級之間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六條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督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年度督查計劃和方案,批準督查事項,組建督查組,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督查情況。省扶貧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 督查組負責督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對督查工作負主要責任。組長和工作人員從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
第八條 督查工作包括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對各有關地區和單位脫貧攻堅工作情況進行綜合督查,每年至少開展1次。對脫貧攻堅重點工作進行專項督查,根據需要不定期開 展。
第九條 督查的重點內容有:
(一)脫貧攻堅責任落實情況。主要包括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建立工作制度、掛鉤聯系幫扶機制等方面落實情況。
(二)專項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主要包括三年脫貧攻堅總體規劃、年度計劃的制定與實施情況,到村到戶到人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到村到戶到人幫扶舉措制定與實施情況等。
(三)減貧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包括相對貧困人口收入增長情況,相對貧困人口數量減少情況,年度減貧任務完成情況,三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
(四)精準識別、精準退出情況。主要包括精準識別、精準退出標準和程序執行情況,相對貧困村和貧困人口識別、退出的準確度等。
(五)對口幫扶、定點扶貧情況。主要包括對口幫扶關系對接情況,幫扶發展與幫扶脫貧統籌情況,產業對接、文化旅游、教育醫療、人才培養、干部培訓等合作情況;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定點幫扶,集聚資金、項目、技術等各類資源要素投向貧困村貧困戶等情況。
(六)行業扶貧、專項扶貧、重點扶貧項目實施、財政涉農資金整合等情況。圍繞部門職能和行業特點,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情況,以及采取措施推動配套政策措施落地落實和實施成效等情況。
(七)財政扶貧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包括落實財政負擔責任,積極籌措資金,強化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及資金使用效益情況等。
(八)扶貧開發隊伍建設情況。主要包括充實配強各級扶貧開發工作力量,加強扶貧開發隊伍和機構建設,完善各級扶貧開發機構的設置和職能,以及扶貧干部培訓、能力水平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條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開展督查前,省扶貧辦根據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求,結合脫貧攻堅進度,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組織學習培訓,明確督查責任清單和任務要求。
(二)實地督查。督查組在有關方面配合下開展工作。
(三)情況報告。督查工作結束后,督查組形成書面報告,反映督查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督查情況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匯總后,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并作為地市級黨委和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參考。對督查情況好的地區和單位,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通過督查,發現宣傳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督促糾正。
第十二條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督查工作情況報告,向被督查地區和單位通報督查結果,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地區和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匯總整改情況,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三條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掌握的情況,報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組建巡查組,不定期開展巡查工作。省扶貧辦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巡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對巡查工作負主要責任。組長由廳級領導干部擔任。巡查組成員根據需要從有關單位和地方抽調。
第十五條 巡查的重點問題有:
(一)干部工作作風問題。各級干部在落實脫貧攻堅目標任務方面責任制履行不到位,失職瀆職,不作為、假作為、慢作為等問題;上級精神貫徹不及時、措施不得力、落實不到位,或敷衍應付、打折扣搞變通等問題。
(二)扶貧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問題。違規安排扶貧項目,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審核審批、項目實施、檢查驗收把關不嚴,違反規定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范圍等問題;扶貧資金撥付不到位、下撥遲緩,造成資金滯留、影響效益發揮,以及貪占挪用、層層截留、虛報冒領、揮霍浪費扶貧資金等問題。
(三)貧困村和貧困人口識別、退出問題。貧困識別標準把關不嚴,程序不完整,公開透明度不夠,顯失公平公正,貧困對象漏戶落人等問題。貧困退出違反退出規定,相對貧困戶“被脫貧”、相對貧困村“被銷號”,嚴重失實,弄虛作假搞“數字脫貧”問題,以及脫貧質量不高、脫貧穩定性低等問題。
(四)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第十六條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定方案。開展巡查前,省扶貧辦根據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求,結合脫貧攻堅工作進度,制定巡查工作方案,組織學習培訓,明確巡查責任清單和任務要求。
(二)實地巡查。巡查組進駐被巡查地區,開展工作。巡查期間,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且應當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查地區的黨委和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三)報告情況。巡查工作結束后,巡查組形成書面報告,反映巡查情況和問題,并依據事實和有關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七條 巡查情況和處理建議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研究后,向省委、省政府請示報告。涉及違紀違法的,按照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或檢察機關。
第十八條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及時聽取巡查工作情況報告,向被巡查地區反饋巡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被巡查地區應當根據巡查反饋意見,認真進行整改,并于2個月內向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反饋整改情況。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及時匯總整改情況,向省委、省政府報告。整改情況能公開的,應當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粵東西北12個市及惠州、肇慶市,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關辦法,加強對本地區脫貧攻堅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其他地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各地市應當及時將開展督查和巡查工作的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扶貧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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