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陸豐市粵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及污泥回收再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陸豐市粵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批的《陸豐市粵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及污泥回收再利用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下簡稱《報告表》)及有關材料收悉。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陸豐市粵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及污泥回收再利用項目建設地點位于陸豐市河東鎮秋冬路長埔仔山(白石門水庫前),本項目是在原陸豐市粵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項目的基礎上進行改擴建,改擴建后項目占地面積40000平方米,主要由破碎車間、制坯車間、倉儲庫房、生活服務設施等組成。項目設計生產規模為年生產環保磚(240*115*53mm)10000萬塊、沙6000噸,主要原料為建筑棄土(49萬噸/年)、建筑淤泥(2萬噸/年)、生活污泥(1萬噸/年)、粉煤灰(2萬噸/年),主要設備為顎式碎料機1臺、錘式破碎機2臺、滾筒篩1臺、攪拌機2臺、真空擠出機2臺、全自動切條切胚機1臺、全自動碼胚機1臺、真空擠出機2臺、箱式給料機1臺、多斗取料機、球磨渣土分離機1臺、泥沙分離機2臺、脫水回收機1臺、清水分離罐1臺、隧道窯3座、干燥窯3座等。項目勞動定員50人,每日工作8小時,年工作300日,均在廠區內食宿。項目總投資50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500萬元。
根據《報告表》的評價結論,陸豐市粵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及污泥回收再利用項目在按照《報告表》所列的性質、規模、地點進行建設,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的前提下,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應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和建議,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廢水經隔油隔渣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于灑水等,不得外排;施工場地應采取灑水、遮蔽等措施控制揚塵污染,確保施工廢氣排放符合《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施工作業時間,采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隔聲減噪等措施減小施工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確保施工期廠界噪聲符合《建筑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及時分類清理施工產生的固體廢物,不能回填利用的應及時清運處理,切實維護周邊環境。
(二)嚴格執行雨污分流制,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建設排水管網,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和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脫硫除塵用水經沉淀池處理后循環利用,不外排;建筑淤泥預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回用于生產,生活污水經自建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2002)標準后回用于廠區內綠化澆灌,不外排。
(三)加強營運期廢氣污染防治。隧道窯焙燒產生的廢熱煙氣引入烘干窯進行余熱再利用,余熱利用后的廢煙氣經雙堿法脫硫除塵工藝處理符合《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表2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后引至15米高煙囪排放;堆場采用半封閉式堆場或設置圍擋遮蓋措施,破碎、篩分、攪拌和輸送工序采用封閉式作業或采取有效的除塵措施,廠區內地面除綠化面積外應進行硬底化,堆場和生產區定時進行灑水降塵,確保廠界無組織顆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排放濃度符合《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9620-2013)表3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要求和廠界無組織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符合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段無組織排放濃度限值的要求;生活污泥在廠區內儲存、陳化應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確保廠界臭氣排放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廚房油煙廢氣經油煙凈化設施處理符合《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 (試行)(GB18483-2001)小型標準要求排放。
(四)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時間和運輸時間,選用低噪聲設備,破碎機、篩分機、攪拌機等主要噪聲設備應采取隔音、消聲、減振等降噪措施,確保廠界噪聲排放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
(五)項目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棄磚料、沉淀池中產生的脫硫除塵收集后收集后回用,員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統一交由環衛部門處置,餐余垃圾收集后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處置,設備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礦物油等危險廢物應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要求進行收集和貯存,并委托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
(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規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立標志牌。
(七)項目衛生防護距離為50米,防護距離內不能建有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項目。
(八)項目應加強環境管理,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制定環境應急預案,確保環境安全。
(九)項目必須滿足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SO2≤7.4噸/年,氮氧化物≤13.3噸/年。
三、項目建設應嚴格執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竣工后,應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四、項目的建設地點、性質、規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時,應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自本批復之日起超過五年,項目方決定開工建設時,《報告表》應報我局重新審核。
六、項目的日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由我局環境監察分局負責。
七、項目應服從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涉及國土、規劃等其他單位或部門事項的,應按其他單位或部門的規定及意見辦理。
201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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