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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陸豐市星都和富建材加工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汕環陸豐〔2019〕80號
關于陸豐市星都和富建材加工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
陸豐市星都和富建材加工廠:
你單位報批的《陸豐市星都和富建材加工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下簡稱《報告表》)及有關材料收悉。經審查,現批復如下:
一、陸豐市星都和富建材加工廠項目建設地點位于陸豐市星都區龍江蘭埔頂山地,占地面積約12444.7平方米,項目從事碎石和石粉的加工生產,設計年生產量約10萬噸,其中粗碎石(10-30mm)5.5萬噸、細碎石(20-40mm)2.5萬噸和石粉(5-10mm)2萬噸,主要原料為毛石、建筑廢料等,全部來自高速公路基建工程,年用量約10萬噸。項目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原料區、成品堆場、破碎區、篩分區、辦公區等,以及空置綠化場地、停車場地等配套工程。項目主要設備有:給料機2臺、顎式破碎機1臺,圓錐機2臺、振動篩2臺,振動筒1臺,輸送帶14條等。項目勞動定員12人,廠內不設食宿,每日工作8小時,年工作日200天。項目總投資20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20萬元。
根據《報告表》的評價結論,陸豐市星都和富建材加工廠項目在按照《報告表》所列的性質、規模、地點進行建設,全面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確保污染物排放穩定達標的前提下,其建設從環境保護角度可行。
二、你公司應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與建議,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廢水經隔油隔渣沉淀池處理后回用于灑水等,不得外排,施工人員生活污水經處理后由清糞車定期清運;施工場地應采取灑水、遮蔽等措施控制揚塵污染,確保施工廢氣符合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標準;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施工作業時間,采用低噪聲設備并采取隔聲減噪等措施減小施工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確保施工期廠界噪聲符合《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及時分類清理施工產生的固體廢物,不能回填利用的應及時清運處理,切實維護周邊環境。
(二)項目必須落實有效抑塵措施。原料堆場、成品堆場應設置檔雨、圍堰遮蓋等措施,破碎及篩分工序應采取封閉設置,并安裝水噴淋裝置進一步降塵,生產區域、運輸道路應定時灑水降塵,確保粉塵排放符合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時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標準。
(三)項目必須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內初期雨水等經處理后回用于灑水降塵或綠化;生活污水經配套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DB5084-2005)旱作標準后回用于項目區綠化灌溉,不外排。
(四)合理安排工作、運輸時間,選用低噪聲設備,破碎、篩分等噪聲設備應設置有效的隔聲降噪聲措施,確保營運期廠界噪聲排放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2類標準要求。
(五)項目營運期間產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環衛部門處置。
(六)項目使用的原輔材料必須從合法渠道外購,不得使用非法開采的石料,嚴禁私采偷采礦石。
(七)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制定環境風險應急預案,落實環境風險應急措施,確保環境安全。
三、項目應當在投入生產或使用并產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取得排污許可證。
四、項目應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竣工后,應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五、項目的建設地點、性質、規模、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發生重大變動時,應重新報批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項目建設應服從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涉及國土、規劃等其他單位或部門事項的,應按其他單位或部門的規定及意見辦理。
七、自本批復之日起超過五年,項目才開工建設時,《報告表》應報我局重新審核。
八、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我局監察執法隊負責。
汕尾市生態環境局陸豐分局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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