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2023年價監競爭執法賬單及典型案例
公平是市場主體參與競爭的共同要求,以公正監管維護公平競爭是市場監管部門監管執法的價值追求。近年來,陸豐市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強化公平競爭政策作用,不斷加強競爭執法機制建設,緊緊圍繞社會關切和群眾關注熱點,突出重點領域和行業,依法打擊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打造陸豐營商環境的新優勢。
2023年,陸豐市市場監管部門立案查處不正當競爭案件10宗(比2022年增長400%),罰沒11.5萬元(同比2022年增長64.29%)。
圍繞4大重點領域和13個重點行業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突出重點整治事項,廣泛受理投訴舉報,深入排查相關案件線索,依法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查處刷單炒信、口碑營銷、直播帶貨、利用技術手段不正當競爭等新經濟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1宗,查處保健市場、醫療美容、教育培訓機構等民生和新消費領域不正當競爭案件9宗。
案例一:陸豐市某酒店有限公司虛假宣傳醫療效果及虛構原價案
基本案情:
(一)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二、三樓空地上擺放有牌匾,對“姜療足道”項目進行宣傳:宣稱“緩解關節酸痛,祛濕驅寒、疏通經絡”,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內容相關科學依據或證明的真實性材料。
(二)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二、三樓空地上擺放有牌匾,對“姜療足道”項目標注有:“原價:259元;體驗價:239元”,經查當事人沒有以原價真實成交過,當事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處罰結果:
(一)當事人在宣傳牌匾中對“姜療足道”項目進行無依據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10000元的減輕行政處罰。
(二)當事人沒有以原價真實成交記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5000元的減輕行政處罰。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案例二:陸豐市某眼鏡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經查:當事人未經相關單位(部門)授權許可,擅自編撰虛假宣傳內容,于2023年8月份在店門口懸掛內容為“青少年近視防控養護中心”、“中小學生屈光度檢測點”的宣傳招牌,用于商品虛假宣傳,對于宣傳的內容,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處罰結果:
當事人對其所售商品的曾獲榮譽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產生了誤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的曾獲榮譽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自身產品的違法行為,并減輕處以罰款10000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案例三:陸豐市某眼鏡店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
當事人未經相關單位(部門)授權許可,擅自制作虛假內容用于虛假商業宣傳,構成對其所售商品的曾獲榮譽作引消費者誤解的虛假宣傳:
一、因店內員工有取得高級驗光師的證書,當事人擅自編撰“國家高級驗光師”職稱,制作“國家高級驗光師主理驗光”的宣傳招牌;
二、蔡司公司是德國的一家著名制作光學的德國企業,是一個國際品牌,因該店有與“德國蔡司”的經銷商“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有生意合作,當事人有向消費者提供定制蔡司眼鏡的服務,當事人制作了“德國蔡司戰略合作單位”的宣傳招牌,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無法證明當事人為德國蔡司戰略合作單位;
三、當事人在店鋪內擺放有“國際認證青少年防控品牌功能鏡片”的宣傳語,該功能鏡片是指其銷售的日本豪雅HOYA新樂學鏡片,該鏡片運用“多區正向光學離焦”(D.I.M.S)技術,能為佩戴者提供近視離焦功能,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無法證實“日本豪雅”是國際認證青少年防控品牌。
處罰結果:
當事人如此不實、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對消費者具有極大的誤導性,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所指的虛假宣傳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減輕處以罰款10000元。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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