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關于我省煤電氣電容量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粵發改價格函〔2023〕1990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能源和重點項目局,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有關發電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規定,在落實國家煤電容量電價機制的同時,結合我省實際,參考煤電容量電價機制,同步實施我省氣電容量電價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煤電、氣電容量電價機制適用于合規在運的公用煤電機組、公用氣電機組。燃煤、燃氣自備電廠,不符合國家規劃的煤電、氣電機組,以及不滿足國家對于能耗、環保和靈活調節能力等要求的煤電、氣電機組,不執行容量電價機制,具體由能源主管部門另行明確。
二、容量電價水平
(一)煤電容量電價水平。我省煤電容量電價水平按發改價格〔2023〕1501號文執行,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稅)。如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從其規定。
(二)氣電容量電價水平。我省氣電容量電價水平暫定為每年每千瓦100元(含稅)。后續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三、容量電費分攤
煤電、氣電機組可獲得的容量電費,根據我省煤電、氣電容量電價和機組申報的最大出力確定,煤電、氣電機組分月申報,電網企業按月結算,其中,容量電價每月分攤標準按照相應煤電、氣電年容量電價水平除以12確定,每月容量電費以元為單位,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新建煤電、氣電機組自投運次月起執行煤電、氣電容量電價機制。煤電、氣電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每月由我省全體工商業用戶按當月用電量比例分攤,具體由廣東電網公司和深圳供電局隨代理購電用戶電價按月發布,滾動清算。
橋口、鯉魚江煤電機組,送電廣東期間納入廣東省內煤電機組管理,執行廣東容量電價政策,容量電費以實際送電廣東時間(以日為單位)計算。
四、容量電費考核
正常在運情況下,煤電、氣電機組無法按照調度指令提供申報最大出力的,月內發生兩次扣減當月容量電費的10%,發生三次扣減50%,發生四次及以上扣減100%。最大出力未達標情況由電網企業按月統計,相應扣減容量電費。對自然年內月容量電費全部扣減累計發生三次的煤電、氣電機組,取消其獲取容量電費的資格。
煤電機組最大出力申報、認定及考核等規則,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結合電力并網運行管理細則等規定明確。氣電機組最大出力申報、認定及考核等原則上參照上述煤電機組相關規則,具體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相關規定執行。
五、應急備用機組容量電價
應急備用機組的容量電價機制,待能源主管部門明確應急備用機組具體范圍及管理辦法并開展相關認定后,另行明確。
六、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引導,指導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向用戶充分闡釋建立容量電價機制的意義,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增進各方面理解和支持。
(二)發電企業要按規定及時申報煤電、氣電機組最大出力,作為容量電費測算、結算、考核的依據。電量電價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靈敏反映電力市場供需、燃料成本變化等情況。
(三)電網企業要積極配合做好煤電、氣電容量電費測算、結算、信息統計報送等相關工作;要對煤電、氣電容量電費單獨歸集、單獨反映,按季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報送煤電、氣電機組容量電費結算及扣減情況、工商業用戶度電分攤水平測算及執行情況、電量電費結算情況等信息。
七、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能源局 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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