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政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4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發〔2023〕13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貫徹落實事項公告如下:
一、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嬰幼兒(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50%扣除。
二、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獨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獨生子女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3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不超過1500元。
需要分攤享受的,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于約定分攤。
三、納稅人尚未填報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填報享受,系統將按照提高后的專項附加扣除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在2023年度已經填報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無需重新填報,系統將自動按照提高后的專項附加扣除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對約定分攤或者指定分攤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額度有調整的,可以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填報新的分攤額度。
四、《通知》發布前,納稅人已經填報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并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多繳的稅款可以自動抵減納稅人本年度后續月份應納稅款,抵減不完的,可以在2023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繼續享受。
五、納稅人對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報送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對虛假填報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宣傳輔導和政策精準推送工作,便利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確保減稅紅利精準直達。
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提高涉及的其他管理事項,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2022年第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8月3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政策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國務院關于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發〔2023〕13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稅務總局發布 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提高個人所得稅有關專項附加扣除標準政策的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提高個人所得稅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以下簡稱“一老一小”扣除)標準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通知》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標準,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獨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獨生子女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3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不超過1500元。
二、納稅人還未填報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應該如何享受?
納稅人還沒有填報享受2023年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者通過任職受雇單位填報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納稅人自9月份納稅申報期起,就可以由任職受雇單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標準扣除,也可以在辦理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新標準申報扣除。
三、納稅人已經填報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報送相關信息?
納稅人已經填報享受2023年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無需重新填報,系統將自動按照提高后的專項附加扣除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對約定分攤或者指定分攤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額度有調整的,可以在手機個人所得稅APP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填報新的分攤額度。
四、納稅人此前已經按照原標準填報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標準享受扣除?
《通知》發布前,納稅人已經按照原標準填報享受2023年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系統將按照提高后的專項附加扣除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此前多繳的稅款可以自動抵減本年度后續月份應納稅款,抵減不完的,可以在辦理2023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繼續享受。
五、納稅人虛假填報專項附加扣除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納稅人應當對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任職受雇單位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對虛假填報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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