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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創業技能培訓政策
一、職業培訓補貼(含鑒定補貼)
(1)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
本省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城鄉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和外省來粵務工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計算機高新技術培訓證書)或取得更高一個等級職業資格證書,可享受職業培訓鑒定補貼。
(2)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職業技能培訓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含非廣東生源)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含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合格證書),可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其中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學年學生考取職業資格證書(含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合格證書)的,可享受每人200元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必須取得相應項目(工種)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才可享受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二、社會保險補貼
(1)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按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部分的社保補貼(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2)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招用
畢業5年內的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畢業生沒有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的不能享受補貼)可享受按用人單位為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
(3)小型微型企業招用
小型微型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按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1年。
(4)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按照個人實際繳費額度的2/3的社會保險補貼(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三、崗位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可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崗位補貼;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含“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等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政策(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四、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單位安排的就業活動,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其中政府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承擔,見習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承擔)。
五、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
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人的就業補貼。
六、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
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和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有就業意愿并積極求職的城鄉困難家庭(指持有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等家庭)高校畢業生和殘疾高校畢業生以及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可享受一次性1500元/人的求職創業補貼。
七、安置“雙困”畢業生就業工資補貼
鄉鎮(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務等社會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吸納畢業3年內的“雙困”高校畢業生(指家庭困難和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包含身體殘疾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可享受補貼不超過2年的畢業生就業工資補貼
八、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
登記失業滿6個月或登記失業的困難家庭應屆高校畢業生,可按戶籍所在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享受最長6個月的臨時生活補貼。
九、創業培訓補貼
城鄉各類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參加由定點創業培訓(實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享受一次性1000元/人的創業培訓補貼;由有關創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開發,并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納入補貼范圍的創業培訓(實訓)項目,可享受一次性2500元/人的創業培訓補貼。
十、一次性創業資助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干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成功創業(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并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創業補貼。
十一、租金補貼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干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孵化基地)創辦初創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可享受4000元/年累計不超過3年的企業租金補貼。
十二、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初創企業,吸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可享受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2000元/人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十三、創業孵化補貼
簽訂協議的創業孵化基地承擔政府補貼孵化服務并與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協議(協議應明確孵化基地軟硬件標準、提供服務內容、責任義務等內容),按規定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的(不含場租減免),可享受按實際孵化成功戶數一次性每戶3000元(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并搬離基地)的創業孵化補貼。
十四、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勞動者創辦初創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的,可享受個人貸款額度最高20萬元,合伙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貸款總額不超過200萬元額度的貼息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十五、職業技能培訓
本省戶籍城鄉勞動力(男16至60周歲、女16至55周歲)可享受免費技能晉升培訓。
培訓工種:1、藝術化妝師;2、辦公軟件應用;3、圖形圖像處理。
(1)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
本省戶籍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城鄉勞動力(全日制在校生、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除外)和外省來粵務工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計算機高新技術培訓證書)或取得更高一個等級職業資格證書,可享受職業培訓鑒定補貼。
(2)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職業技能培訓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畢業學年指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含非廣東生源)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含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合格證書),可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其中高等職業院校畢業學年學生考取職業資格證書(含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合格證書)的,可享受每人200元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學年學生必須取得相應項目(工種)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才可享受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二、社會保險補貼
(1)企業吸納社會保險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按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部分的社保補貼(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2)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招用
畢業5年內的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畢業生沒有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的不能享受補貼)可享受按用人單位為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本人及其招收的應屆高校畢業生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補貼,最長不超過3年。
(3)小型微型企業招用
小型微型企業招用應屆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按用人單位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部分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1年。
(4)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享受按照個人實際繳費額度的2/3的社會保險補貼(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三、崗位補貼
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實際招用人數可享受每人每月400元的崗位補貼;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社區等基層崗位就業(含“三支一扶”和大學生村官等大學生服務基層項目),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單位招收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政策(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四、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補貼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見習單位安排的就業活動,可享受就業見習補貼(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其中政府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承擔,見習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承擔)。
五、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補貼
應屆高校畢業生到中小微企業就業,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人的就業補貼。
六、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
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和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有就業意愿并積極求職的城鄉困難家庭(指持有城鄉低保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等家庭)高校畢業生和殘疾高校畢業生以及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可享受一次性1500元/人的求職創業補貼。
七、安置“雙困”畢業生就業工資補貼
鄉鎮(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務等社會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崗位,吸納畢業3年內的“雙困”高校畢業生(指家庭困難和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包含身體殘疾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可享受補貼不超過2年的畢業生就業工資補貼
八、應屆高校畢業生臨時生活補貼
登記失業滿6個月或登記失業的困難家庭應屆高校畢業生,可按戶籍所在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享受最長6個月的臨時生活補貼。
九、創業培訓補貼
城鄉各類勞動者(非畢業學年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具有創業要求和培訓愿望并具備一定創業條件,參加由定點創業培訓(實訓)機構組織的創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可享受一次性1000元/人的創業培訓補貼;由有關創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開發,并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評審納入補貼范圍的創業培訓(實訓)項目,可享受一次性2500元/人的創業培訓補貼。
十、一次性創業資助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干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成功創業(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本人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并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創業補貼。
十一、租金補貼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學生(在校及畢業5年內)和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領取畢業證5年內)、軍轉干部、復退軍人以及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租用經營場地(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孵化基地)創辦初創企業并擔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可享受4000元/年累計不超過3年的企業租金補貼。
十二、創業帶動就業補貼
初創企業,吸納就業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吸納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人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除外)可享受創業帶動就業補貼。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2000元/人給予補貼;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給予3000元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十三、創業孵化補貼
簽訂協議的創業孵化基地承擔政府補貼孵化服務并與所在地縣級或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簽訂協議(協議應明確孵化基地軟硬件標準、提供服務內容、責任義務等內容),按規定為創業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創業孵化服務的(不含場租減免),可享受按實際孵化成功戶數一次性每戶3000元(在本市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注冊登記手續并搬離基地)的創業孵化補貼。
十四、創業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勞動者創辦初創企業(國家限制行業除外)自籌資金不足的,可享受個人貸款額度最高20萬元,合伙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不超過20萬元、貸款總額不超過200萬元額度的貼息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0萬元。
十五、職業技能培訓
本省戶籍城鄉勞動力(男16至60周歲、女16至55周歲)可享受免費技能晉升培訓。
培訓工種:1、藝術化妝師;2、辦公軟件應用;3、圖形圖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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