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領婚姻登記證須知
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登記證,或婚姻登記證上的個人信息與現持有的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
一、申請補領受理條件
(一)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在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或離婚;
(四)當事人持有相關有效身份證件;
(五)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或經辦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加蓋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二、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件
1.內地居民提供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無法提供戶口本首頁原件的,可以提供加蓋戶口本保管單位公章的首頁復印件和本人頁原件;居民身份證過期或遺失的,可憑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
2.現役軍人提供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及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3.香港居民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香港居民身份證;
4.澳門居民提供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
5.臺灣居民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臺灣居民身份證件;
6.華僑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
7.外國人提供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加蓋原婚姻登記機關或檔案保管部門公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或《檔案遺失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三)如有證件信息或人員身份變更,導致現持有的身份證件上的信息與結(離)登記檔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變更證明。
(四)相片。申請補領結婚證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三張2寸(寬5.3cm×高3.5cm)雙方近期半身免冠紅底合影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申請人提交2張2寸(寬3.5cm×高5.3cm)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為近6個月內拍攝;
2.正面像,頭和臉不歪斜或側轉,頭發不遮擋五官;
3.不戴有色眼鏡、婚紗,不戴頭飾、帽子,少數民族當事人是否免冠從習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帶上衣;
5.照片應為同一底版,背景為紅色;
6.頭部應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拒絕使用婚紗照、劇照、藝術照、濃妝照、表情夸張及穿戴有損嚴肅性服裝飾物的照片。
三、辦事流程
(一)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當事人商量好辦證時間,登錄廣東省婚姻登記預約系統,提前預約補領時間和補領機關。廣東省婚姻登記預約系統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廣東民政”、“粵省事”或網頁登錄。
(二)申請人持證件證明材料、到原結(離)婚登記機關或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補領申請。
(三)婚姻登記申請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詢問申請人相關情況,并進行筆錄,由申請人閱后簽名、按指紋并書寫日期。
(四)申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由聲明人在監誓人(婚姻登記員)面前完成并按指紋。委托他人辦理的,由受托人在“聲明人”一欄簽署委托人姓名、受托人的姓名并按指紋、書寫當天日期。
(五)婚姻登記員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符合補領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結(離)婚證;不符合補領條件的,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項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發:
(一)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時,婚姻登記檔案查找不到也無相關證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法明確表達本人婚姻意愿的;
(二)當事人按照當地風俗習慣擺酒結婚、未曾辦理結婚登記的而申請補領結婚證的;
(三)經辦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聲明登記日期內的婚姻登記檔案號連貫完整,但查無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且當事人不能提供婚姻登記證的;
(四)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申請補領時已離婚或喪偶的;
(五)當事人辦理過離婚登記,但申請補領時已辦理復婚登記手續的;
(六)當事人在訴訟離婚生效后,申請補領離婚證的;
(七)當事人在港澳臺地區或外國依據當地法律締結婚姻或解除婚姻關系的;
(八)當事人的婚姻或者婚姻登記已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要求補領結婚證或離婚證的;
(九)當事人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無效情形尚未消失,申請補領結婚證的;
(十)一方當事人申請補領結婚證的;
(十一)同一對當事人重復辦理的結婚登記(含同一當事人使用不同身份證件辦理的結婚登記),申請補領結婚證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補發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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