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終堅持人民至上 多渠道保障民生需求
7月24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印發《關于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從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管理、分配管理、供后管理以及體制保障、資金保障、用地保障、稅費優惠、金融支持各項保障措施等方面,對共有產權住房的發展給予了明確指導及政策支撐。
2014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部署開展試點城市發展共有產權性質政策性商品住房,選取北京、上海、深圳等六個城市試點。2019年12月23日召開的全國住房城鄉建設工作會議,強調著力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明確共有產權住房是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展共有產權住房不僅可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范圍,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也有利于改善符合條件的人才、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在粵工作生活港澳居民的居住條件,更有利于穩定房地產市場。為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2018年我省選取了廣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等五個城市試點共有產權住房,取得較好成效,截至2020年6月底,全省已籌集共有產權住房6.1萬套,供應共有產權住房3.4萬套。
一、 共有產權住房的主要特征是共建共享及市場定價。
共有產權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產權,并限定處分權利的政策性住房,政府和承購人共擔風險、共享利益。
共有產權住房按市場價銷售,保障對象出多少錢就占多少產權比例,不存在優惠價;承購人的產權份額則為銷售價格(即承購人實際出的錢)占評估價格(即房屋通過評估確定實際值的錢)的比例。
二、 共有產權住房與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最大不同是封閉運行。
共有產權住房的轉讓對象為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供應對象。即承購人擬轉讓或退出已購的共有產權住房,須轉讓給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條件的申請人。這是與其他政策性商品住房(如限價房、經濟適用房)最大的不同。
三、 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對象限定為城鎮無房家庭。
共有產權住房的發展強調因地制宜,提出在符合人口凈流入量大、房價較高、住房困難群體數量較多等條件的城市推進,避免各地不顧實際需求,一哄而起。另外,對于供應對象的準入門檻,考慮共有產權住房尚處于起步階段,供給能力有限,供應對象限定為城鎮無房家庭;同時,借鑒北京、上海將共有產權住房覆蓋非戶籍人口的做法,我省共有產權住房考慮了在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在粵工作生活港澳居民的住房需求。
四、 共有產權住房的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在建筑面積方面,共有產權住房明確建筑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主要考慮,一是我省家庭戶均人口是3.25人,隨著“二孩”政策等深入實施,對于住房的需求基本是“三室兩廳一衛”或“三室兩廳兩衛”的戶型。因此,建筑面積明確不超過120平方米既能考慮地方差異給予地方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的權利,又能滿足大多數承購人的基本居住需求,充分考慮了政府的供應能力和對象的承受能力。
五、 共有產權住房將通過7個籌集渠道籌集房源。
一是政府組織集中建設;二是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集中建設;三是通過“限地價、競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四是在城市更新(“三舊”改造)項目中配建;五是收購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六是轉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直管公房等;七是接受捐贈等其他合法途徑籌集。
共有產權住房同時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開展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利用自有建設用地和自籌資金建設共有產權住房。
六、 共有產權住房將人才及在粵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納入供應范圍。
為更好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打造大灣區宜居宜業宜游的優質生活圈,《指導意見》明確,將符合條件的人才、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在粵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納入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范圍。每戶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可將人才住房納入共有產權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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