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汕府辦〔2022〕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汕尾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汕尾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勛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管理全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參照《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汕尾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汕尾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設立,授予在創建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推廣先進質量理念、推行科學質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顯著的示范帶動作用,對汕尾質量強市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突出先進性、代表性、時代性,堅持科學規范、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廉潔高效原則,自愿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任何組織負擔。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表彰一次,分為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每屆市政府質量獎和提名獎名額均不超過5個組織。沒有符合表彰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委員會和秘書處(以下簡稱“評選表彰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
組建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承擔市政府質量獎的材料和現場評審工作。專家庫人員名單由秘書處結合評審工作實際提出,報評選表彰委員會審定后公布。
第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依據由秘書處組織制定,經評選表彰委員會審定后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評選表彰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有關部門負責人、質量領域知名專家學者、企業家和消費者代表等組成。
評選表彰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管局,承擔評選表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有關部門負責質量工作的負責人組成。
評選表彰委員會和秘書處由市政府批準成立,每屆任期至新一屆評選表彰委員會和秘書處批準成立之日止,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評選表彰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指導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
(二)審議評選表彰方案、評審依據及相關工作制度等;
(三)審議評審工作情況,投票產生市政府質量獎建議名單;
(四)協調評選表彰工作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秘書處主要職責:
(一)申報我市質量獎表彰項目,制訂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方案、評審依據及相關工作制度等;
(二)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工作;
(三)組建評審專家庫,并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
(四)向評選表彰委員會報告評審工作情況,根據評選表彰委員會審定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獲獎建議名單;
(五)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規范、監督市政府質量獎榮譽和標識使用;
(六)提出下一屆評選表彰委員會和秘書處建議名單,報市政府批準;
(七)處理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違紀和失信記錄,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評審工作要求。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秘書處可組建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工作結束后自動解散。
第三章 申報、評審和獎勵
第十一條 市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汕尾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二)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質量管理機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復制推廣價值;
(四)需實行首席質量官制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聘任,首席質量官應由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并授權其對本企業質量工作全面負責;
(五)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大力推進質量變革,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居行業前列;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5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和失信記錄。
第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申報組織(以下稱申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資料,將申報信息在本組織內部公示5個工作日,與相關證明材料一同報送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應當予以注明。
(二)推薦。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縣(市、區)質量強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縣(市、區)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資格和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將申請人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推薦意見,經所在地縣(市、區)質量強縣(市、區)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送秘書處。
(三)資格審查。秘書處組織對申請人資格和申請材料完整性進行復核,征詢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市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將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及申報材料中的主要數據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四)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意見和材料評審分數,提出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建議候選名單,提請評選表彰委員會審議。
(五)確定候選名單。評選表彰委員會對資格審查和材料評審情況等進行審議,綜合材料評審分數和秘書處建議,確定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候選名單。
(六)現場評審。評審專家組對市政府質量獎候選組織開展現場評審,實地對候選組織的質量管理實踐等開展評價,形成現場評審意見和現場評審分數。
(七)陳述答辯。評審專家組對市政府質量獎候選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陳述答辯評審,對候選組織的質量管理理念、具體舉措和主要成效等開展評價,形成陳述答辯評審意見和陳述答辯評審分數。
(八)確定建議名單。秘書處綜合評審情況和申報材料核查情況,形成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候選組織的評審報告和最終評審分數,提請評選表彰委員會集體審議。評選表彰委員會綜合最終評審分數和投票情況,提出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
(九)公示報批。秘書處對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秘書處按程序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市政府質量獎評選過程中對申請人申報資格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秘書處提出,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注明住所及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秘書處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3個工作日內轉送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復核。申請人所在地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情況書面回復秘書處。秘書處經過集體審議,對異議情況作出認定,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通報推薦單位。
異議審查期間,不影響有異議的申請人參加評審。異議內容查證屬實且屬于申報條件禁止性規定的,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
第十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在獲獎5年內不得重復申報,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可以重復申報。
第十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由市政府通報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十七條市政府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再次獲得同一獎項的組織,不再重復給予質量工作資助資金。
第十八條 市財政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安排政府質量獎專項評審經費。
第十九條 質量工作資助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質量工作資助資金用于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持續推動質量改進、員工質量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獲獎組織應當積極參與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推廣、宣傳活動,向社會分享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
獲獎組織在獲獎5年內,每年應當如實填報《汕尾市政府質量獎績效報告》,積極參與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績效統計調查。
第二十一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并對其在評選表彰過程中知悉的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評審專家違反評審規定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有權機關按照規定處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發現申報材料不真實、不合法等情形的,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申請人通過弄虛作假、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市政府質量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追繳資助資金,5年內不受理其申報,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縣(市、區)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獲獎企業或組織進行回訪。
獲獎組織在獲獎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及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撤銷其獲獎稱號,收回證書、獎牌,追繳資助資金,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榮譽開展自身宣傳時應當表明獲獎年份,不得將市政府質量獎榮譽及市政府質量獎標志用于產品、服務的廣告宣傳,以及用于營利性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縣(市、區)建立政府質量獎獎勵制度,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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