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促進科技創新強市建設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府辦函〔2023〕20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汕尾高新區管委會、市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汕尾市促進科技創新強市建設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科技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11日
汕尾市促進科技創新強市建設若干措施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提升科技創新引領高質量發展能力,促進我市科技創新強市建設,特制定本若干措施。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對科技工作及廣東的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堅持科技創新在全市發展大局中的核心地位,以創新引領跨越發展、賦能高質量發展,支撐“百千萬工程”實施,促進科技創新強市建設。
二、激勵措施
(一)鼓勵技術創新
1.科學技術獎獎勵。對第一完成人為本市的企事業單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按照一、二等獎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獲得廣東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按照一、二等獎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獲得廣東省青年科技創新獎、科技成果推廣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2.專利獎獎勵。對第一申報者為本市的企事業單位,獲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給予每項最高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獲廣東省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給予每項最高10萬元、8萬元、5萬元獎勵。
3.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認證)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高新技術產品,一次性給予申請單位單項產品2萬元獎勵。
4.“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獎勵。對新獲得國家和省“專精特新”稱號的企業,每家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5.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獎勵。企業實施技術改造項目采取設備獎勵和貸款貼息等方式,優先采用設備獎勵方式,設備獎勵安排后的剩余資金額度用于貸款貼息。同一項目只能選擇一種方式進行申報。按項目設備投資額不超過30%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省級財政資金支持。
(二)強化創新主體引培
6.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對認定通過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資助;對當年度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且同時又被評為“四上企業”或省級及以上農業龍頭企業的,再給予追加獎補10萬元。
7.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引進。對整體引進且進入我市后仍具備高企資質2年以上(含2年)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資助。
(三)加強創新平臺建設
8.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對組建并獲認定的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臺,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資助;對組建并獲認定的省企業重點實驗室、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省企業技術中心、省級新型研發機構、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等省級創新平臺,給予一次性30萬元資助;對組建并獲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含農業新型研發機構)給予一次性20萬元資助;對組建并獲得認定的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給予一次性10萬元資助。
(四)加強孵化育成體系建設
9.加強孵化育成體系建設。對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的資助,按下列標準執行:獲得國家認定的,按 200 元/㎡給予一次性補貼;獲得省級認定的,按 100 元/㎡給予一次性補貼;獲得市級認定的,按 50 元/㎡給予一次性補貼;眾創空間按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的 50%補貼。
10.建設科技成果中試基地。對經認定為市級科技成果中試基地的,在科技成果中試設備購置上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補助。
11.創建大學科技園。對標省級大學科技園認定條件,大力推進華師大汕尾校區、汕尾職業技術學院做好大學科技園的創建工作。對獲認定為省級大學科技園的,每家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
12.創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創新研發飛地。創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在市外建設創新研發飛地的,按照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一事一議”原則,研究解決建設經費有關事項。
(五)強化人才引育
13.加強高層次人才引育。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加強對高層次科技人才的引進、培養和使用,支持境內外高層次科技人才到我市創新創業,相關待遇按照市委有關人才政策辦理。
(六)加強研發用地供給
14.加強研發用地供給。支持創新能力強、符合汕尾產業發展導向的科技型企業,申請使用新型產業用地(M0),具體按市新型產業用地有關規定辦理。
(七)加強科技創新融資支持
15.加強科技金融服務。繼續推出技改貸、粵科e貸、項目融資、科技通寶知惠貸、科企支持貸、線上小微易貸、線下的快捷貸、光伏貸等科技信貸產品,推進科技與金融深度融合發展。
16.探索設立支持“海洋牧場”發展子基金。探索在廣東汕尾百千萬高質量發展基金下設立海洋裝備、海洋新能源、海洋生物醫藥及深海養殖等領域的專項子基金(且項目需入庫省農業農村廳項目庫),服務“海洋牧場”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推動汕尾“海洋牧場”產業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
三、貫徹施行
1.文件適用。本若干措施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沖突,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如與市政府出臺的其他政策文件不一致,以本若干措施為準;如本若干措施所依據適用的相關政策文件發生改變,按改變后的政策文件執行。
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功能區參照本若干措施,配套出臺相應措施進行疊加獎補。
2.貫徹施行。激勵措施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牽頭貫徹施行。
3.解釋單位。本若干措施由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4.有效期。本若干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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