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汕尾市“四輪驅動”加快推進補充和恢復耕地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
汕府〔2023〕4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汕尾市“四輪驅動”加快推進補充和恢復耕地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4日
汕尾市“四輪驅動”加快推進補充和恢復耕地工作的實施意見
(試行)
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統籌推進補充和耕地恢復工作,創新土地整治管理模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廣東省補充耕地項目管理辦法》《廣東省非農建設補充耕地管理辦法》《廣東省墾造水田項目后期管護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多措并舉加強耕地保護,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防止“非糧化”。進一步引導和規范補充耕地(含墾造水田,下同)和恢復耕地工作,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為嚴守耕地紅線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多元參與。建立由“政府主導、國企承擔、金融支持、專業種植”四輪驅動、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機制,多渠道落實補充和恢復耕地任務,實現土地整治投資多元化和項目實施模式多樣化。構建全面規范、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實現合作共贏。
(二)按需定墾,規模推進。按照“按需定墾、略有盈余,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先易后難、保證質量”的原則,規模化統籌推進補充和恢復耕地工作,有效解決耕地碎片化問題,提升耕地質量。
(三)信息公開,尊重民意。堅持尊重農民意愿,補充耕地項目建設前必須充分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維護好農民利益,切實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用投工投勞等多種方式參與補充和恢復耕地工作,并獲得經濟收益。
三、工作目標
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最大限度地發揮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的綜合效益,建立耕地保護良性循環工作機制,強化全市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全流程管理,發揮項目最大效益,增加耕地數量,提升耕地質量。落實每年度補充耕地和恢復耕地任務,實現年度耕地“占補平衡”“進出平衡”和“總量平衡”,促進農業增產增效、農民持續增收、農村加快發展,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全方位夯實我市糧食安全,推動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落地見效。
四、實施模式和主體權責
根據年度下達的補充和恢復耕地任務,縣級政府可自行組織開墾補充耕地和恢復耕地,也可由市或縣級政府委托國有企業或由其牽頭組建合作平臺作為項目主體具體實施。實行“政府主導、國企承擔、金融支持、專業種植”模式,通過“四輪驅動”引導多方主體參與補充和恢復耕地,對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實施“建、管”一體化管理。項目主體按照土地整治工程管理有關規定,參與前期工作、項目施工、竣工驗收、后期管護等全流程環節。
(一)政府主導。縣級政府(含紅海灣經濟開發區和華僑管理區管委會,下同)嚴格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對轄區內的耕地保護工作負總責。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穩妥推動流向其他農用地的耕地有序恢復。縣級政府負責審定項目實施方案,統籌協調補充耕地和恢復耕地項目全流程管理。縣級政府確定項目主體前需向市政府報告。
(二)國企承擔。政府委托的國有企業或由其牽頭組建合作平臺作為項目主體,按照“全額投資、全程運作、自擔風險”的原則,承擔項目的全部費用,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負責對項目立項、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進行全流程管理,對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工期以及項目預期效益負責。協助縣級自然資源部門開展項目信息報備。
(三)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通過“農地+”的市場化模式運作,以農業產業收入、出租流轉土地的溢價收入、小水電灌溉收入等市場化收益及企業其他日常經營性收入作為還款來源的補充耕地、恢復耕地項目,積極開發適合的金融產品,按市場化原則為項目提供中長期信貸資金和優惠利率支持。
(四)專業種植。專業種植機構作為項目合作方,通過流轉土地經營權、提供托管服務、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等方式參與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后期管護。受委托負責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后期管護和種植,確保項目種植符合要求的農作物。
五、項目利益分配及激勵約束措施
(一)補充耕地。項目主體負責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的融資建設。補充耕地項目需按照“以需定墾”的原則有序推進,項目立項面積不超過下達任務的2倍。項目形成的補充耕地指標所有權歸屬于政府,由政府統籌補充耕地指標使用安排,并保障項目主體獲得適當經濟回報。項目新增補充耕地指標價值的標準由縣級政府參照《廣東省強化資源要素支撐 全力推進省重大項目開工建設的工作方案》等相關規定自行確定。項目主體、縣級政府、鎮、村可按 5:3:1:1 的比例分成項目收益,由縣級政府在項目指標形成后1年內向項目主體、鎮、村一次性支付結算資金,其中各村結算資金原則上按照項目區內各村土地占比計算。若項目同時產生水田指標和耕地指標,兩種指標一并結算。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補充耕地項目后期管護實施方案,壓實鄉鎮、村、土地權屬人及項目主體的后期管護責任。項目后期管護期以簽訂后期管護協議時間算起,負責項目不少于6年管護期,6年管護期結束(項目形成指標)后交由屬地鎮級政府。項目后期管護期限屆滿但仍未退出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的,項目主體受屬地鎮級政府委托后可繼續負責后期管護。項目后期管護期限屆滿且退出全國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后由項目所在地鎮級政府負責后期管護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土地承包經營者做好項目基礎設施管護、種植管護和地力培肥。項目主體和鎮級政府可自主種植,也可委托專業種植實體種植。
墾造水田項目建設費用按項目建設規模面積每畝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項目實施涉及的青苗等補償費、建設施工期間無法種植補償費、收益降低補償費、土地承包權人激勵補貼和地力培肥補貼等費用應列入項目投資預算,并由項目主體按照與項目地塊涉及的土地權屬人或鎮級政府簽訂的補償補貼協議,直接發放給相關土地權屬人。
(二)耕地恢復。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實施一體化管理。實施主體在實施補充耕地項目時需同步實施恢復耕地項目,耕地恢復面積按照補充耕地項目實施面積的一定比例折算,具體恢復面積由縣級政府與項目主體自行約定。項目投資費用從補充耕地項目主體收益中列支。恢復耕地項目應至少保證一年的種植和后期管護,恢復后的耕地符合年度變更調查耕地認定標準。后期管護工作可由政府委托專業種植機構開展。
(三)激勵與約束措施。實行補充耕地指標與年度補充耕地任務落實情況掛鉤機制。從市下達縣(市、區)補充耕地任務之日算起,1年內完成補充耕地任務超過100%的(補充耕地任務完成情況以項目通過自然資源部備案并產生補充耕地指標為準,下同),按照補充耕地任務的3%獎勵相應縣級政府。2年內未達到下達任務面積的,按未完成任務面積的3%扣減指標。
六、項目資金保障和實施管理
(一)加強項目資金保障。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后占和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原則,依法履行補充耕地義務。耕地開墾費、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的相關費用,應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并及時足額繳納或者兌付。
(二)嚴格項目質量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文件要求,科學合理選址。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地塊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面積集中連片。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等環節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要求,嚴把項目質量關,確保項目質量經得起考驗。
(三)加強土地后期管護和種植。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每年需種植一季符合補充耕地地類要求的農作物,墾造水田項目驗收后三年內以及項目退出自然資源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前每年至少種植一造水稻。保障基礎設施的穩定運行,糧食產量應不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確保項目長期、有效、穩定發揮最大效益。
七、部門職責
(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統籌轄區內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督促相關單位按照省、市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建設任務,對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牽頭組織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工作。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對補充耕地項目進行全流程技術指導。
(二)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協調農業結構調整、耕地地力培肥等各類涉農項目資金向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傾斜。負責補充和恢復項目后期管護和種植、耕地質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會同自然資源部門開展補充耕地驗收工作。負責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后期管護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三)財政部門:做好項目投資預算審核和結算、決算。負責將補充耕地項目建設相關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四)鎮級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后期管護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項目主體或土地承包經營者做好項目基礎設施管護、種植管護和地力培肥,保證項目區每年至少種植符合補充和恢復耕地地類要求的農作物;負責政策宣傳和項目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處;協助項目主體做好項目施工質量監督;配合做好項目結、決算送審、驗收。
(五)村(居)委會:負責與項目主體簽訂項目合作協議,依法對其所有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備案。配合項目主體解決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糾紛問題,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鼓勵當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投工投勞等多種方式參與補充耕地建設,并獲得經濟收益。
八、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保障,強化指導服務。各地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強化部門協調合作和技術支撐保障,正確引導項目主體參與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建設,加強項目全流程監督管理,簡化和規范操作程序,嚴格按照相關規劃、規定對項目各個環節進行審核,保證項目質量;縣級政府要制定適應當地的實施 辦法或細則,進一步規范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管理、投資收益分配等相關事項,確保項目順利開展。
(二)加大政府投資引導力度,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各地政府要嚴堵違法違規舉債行為,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全面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嚴禁與項目主體簽訂包含為項目主體提供貸款擔保、保底承諾等內容的合同。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商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支持、指導和監督項目主體規范實施補充和恢復耕地。
(三)嚴格監督檢查,防范廉政風險。建立健全項目質量監管、廉政風險防控和信息公開機制,切實做好資金的使用和審計監督工作,保障公眾知情權。各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國有企業參與補充和恢復耕地項目工作監督指導。對弄虛作假、項目后期經營管理不力,發生重大違法違紀案件或重大責任過失的縣(市、區),市級暫不安排新的土地整治項目,暫停土地指標調劑。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國家和省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新出臺相關政策的,以新的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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