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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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1年6月29日建設部第44次常委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俞正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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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關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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