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0]65號)以及《印發廣東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創新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2]12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
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
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
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
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企事業單位自建,也可以
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
租賃住房管理檔案和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
處理。
第二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是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
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標準。住房困難標準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計算;
(二)、收入低于規定標準。城鎮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線標準按照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確定,暫定為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目的規定年限。穩定就業年限暫定為5年。
第八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二)、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四)、外來務工人員須提交達到穩定就業規定年限的勞
動合同等證明材料;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書面同意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民政、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有關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依規定依程序向戶籍所在地(外來
務工人員向就業所在地)規劃建設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所在地規劃建設管理所
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
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工業園區內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
本單位職工統一申請。
第十條 按照職責分工,由社區居委會、規劃建設管理所、鎮人民政府、民政、市住房保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調查審核,并在《申請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情況調查表》和《申請保障性住房家庭住房情況調查表》中簽署審核意見。
《申請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情況調查表》和《申請保障
性住房家庭住房情況調查表》以及申請材料由所在地規劃建設管理所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
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
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
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
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
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
知申請人。
第三章 輪候與配租
第十二條 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在房源具備的
情況下,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暫定為
5年。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人民政府住房
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
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四條 配租方案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
案,到房源所在地規劃建設管理所進行意向登記。
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
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
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