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重大項目辦公室、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上海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天津、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6]82號)要求,為鼓勵各地干事創業、真抓實干,有效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我們制定了《棚戶區改造工作激勵措施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19日
棚戶區改造工作激勵措施實施辦法
(試 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加大激勵支持力度的通知》(國辦發[2016]82號)精神,鼓勵各地干事創業、真抓實干,有效推進棚戶區改造(以下簡稱棚改)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激勵支持對象是指年度棚改工作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含兵團,下同)。
年度激勵支持的省(區、市)數量在8個左右,并適當兼顧東中西部地區的差異。
第三條 每年1月,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上一年度棚改工作情況,會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提出擬予激勵支持的建議名單,并報送國務院。
第四條 擬激勵支持地方名單的提出,主要考慮棚改年度任務、工作進度、貨幣化安置情況、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開工和投資完成情況、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同時參考資金籌集、工作成效、日常管理、守法執規等情況,并結合國務院大督查、部門日常督查、相關專項督查、審計等情況綜合評定。
在具體評定擬激勵支持名單時,可根據上一年度實際情況,進一步聽取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或核查有關地方的相關情況。
第五條 對在棚改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實行一票否決,不列入擬激勵支持名單:
(一)棚改年度任務未完成的;
(二)在國務院大督查中發現問題較多、工作不力的;
(三)對上一年度棚改工作審計發現問題整改不力、進展緩慢的;
(四)存在其它嚴重問題,有必要取消其激勵支持資格的。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時,對受表揚激勵的地方給予適當傾斜支持。
第七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安排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時,對受表揚激勵的地方給予適當傾斜支持。
第八條 有條件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辦發[2016]82號文件及本辦法,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加大激勵力度,增強激勵效果。
第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