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飲場所生產經營和管理單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
為有效減少燃氣安全隱患,堅決遏制燃氣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全市使用燃氣的餐飲場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更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氣設備及安全用氣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六條第四款“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規定,我市使用燃氣的餐飲經營單位須安裝符合燃氣使用環境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使用燃氣的餐飲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應選擇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委托燃氣企業技術人員安裝或在燃氣企業技術人員指導下自行安裝。燃氣經營企業應主動協助餐飲場所選擇安裝合格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全市所有使用燃氣的餐飲場所,包括各類帶有經營性質的餐飲場所、使用燃氣但僅提供外賣配送的餐飲場所、提供餐飲服務的各類內設食堂,必須加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對于拒不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要堅決停止供氣。同時,對餐飲行業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生產經營單位,執法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更換不符合規定燃氣軟管。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55009-2021)規定:一是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二是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三是軟管的長度控制在 1.2 米 到 2.0 米 之間,且沒有接口;四是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五是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六是軟管不得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全市所有使用燃氣的餐飲經營場所應對超過使用期限和不符合規范的軟管進行更換及整改。
三、更換帶有熄火保護的燃氣專用灶具。根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55009-2021)第6.2.5條規定:“商業燃具應設置熄火保護裝置”,所有使用燃氣的餐飲經營場所應更換不具備熄火保護功能的灶具。
四、更換不符合規定減壓閥。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規定,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到期或發現有問題時應當立即更換。餐飲經營場所應對生產日期不明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減壓閥進行更換。
五、更換不符合規范的氣瓶和禁止的行為。根據《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規定:“不得加熱、摔、砸氣瓶,使用燃氣時倒臥氣瓶”;“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無技術檔案或者報廢的氣瓶”,餐飲經營場所應禁止以上行為。
六、規范餐飲經營場所存放液化石油氣。根據《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規定:一是存瓶總重量超過 100 千克 (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小于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二是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 ,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三是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四是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五是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另外根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55009-2021)規定,公共用餐區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內不應設置液化石油氣氣瓶。
對存在第二至六條所述問題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執法部門將按照《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對用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特此通告
陸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陸豐市公安局
陸豐市應急管理局
陸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陸豐市消防救援大隊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