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號)、《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廣東省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安〔2023〕20號)部署要求,著力加強城鎮燃氣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遏制城鎮燃氣領域安全事故多發態勢,現就燃氣管理部門扎實開展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制定專項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鏈條整治的要求和有關職責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進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全面落實燃氣安全部門監管責任,全面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聚焦設施設備環境“硬傷”、制度管理和從業人員素質“軟肋”、非法違規行為等事故隱患,認真排查、精準整治,切實提升排查整治質量。堅持遠近結合、標本兼治,健全法規標準,完善管理機制,強化科技賦能,全面提升城鎮燃氣本質安全水平,推動燃氣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加快建立城鎮燃氣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二)工作目標。
——在集中攻堅階段,對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全覆蓋、無死角排查,全面整治企業不落實落細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作措施、經營“問題氣”、“問題管網”帶病運行等風險隱患;同步加強監管執法,關停一批、清理一批無證經營、違規經營的燃氣企業,處罰一批安全生產職責履行不到位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公開一批執法典型案例。
——在鞏固提升階段,基本完成老化管道和設施的更新改造,推動燃氣安全監管智能化建設,完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和相關法規標準,全面完成已排查出風險隱患的整治,加快構建燃氣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建立長效機制階段,到2025年底前,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標準體系,建立嚴進、嚴管、重罰的燃氣安全管理機制,基本完成老化管道和設施更新改造任務,監管智能化建設取得積極成效,基本建立燃氣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二、重點任務
(一)深入排查整治城鎮燃氣企業經營環節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1.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和個人是否依法依規經營進行全覆蓋排查整治。對未取得許可的企業從事燃氣經營的,要依法責令關停;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按許可規定經營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其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或未按許可規定經營的情形,包括擅自變更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許可事項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發生分立、合并未重新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以及有效期屆滿且未申請延續的等。對個體工商戶未加入已取得許可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經營瓶裝燃氣的,要依法予以取締。
各地要結合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常態化監管執法機制,動態發現、及時處置經營環節風險隱患,切實規范城鎮燃氣市場經營秩序。
2.要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和個人在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方面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全方位排查整治。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到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數量不足、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搶修人員未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并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
各地要結合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常態化督促檢查機制,推動企業落實落細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切實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深入排查整治城鎮燃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規定方面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3.要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等方面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整治。對未按規定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管道進行巡查維護,未對管道燃氣加臭(含加臭不達標的),未對使用管道燃氣的餐飲企業等用戶進行戶內燃氣設施定期安全檢查,未告知用戶不得擅自改裝戶內燃氣設施、不得在同一房間內使用兩種及以上氣源等安全用氣要求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各地要結合排查整治,督促指導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制定并切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崗位安全生產職責清單,并完善監督落實機制。
4.要對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配送的企業在落實燃氣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方面存在的風險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整治。對氣瓶供應站(點)設置條件不符合規范要求、未對從事送氣服務的人員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實施安全管理規范的(含委托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第三方開展燃氣配送行為、送氣服務人員未經管理部門培訓合格擅自上崗作業等),未要求其送氣服務人員在送氣時開展隨瓶安檢(應同步告知用戶安全用氣要求)的,以及非法摻混二甲醚,違規向餐飲企業配送工業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質燃油等工業燃料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等依法從重處罰。
各地要結合排查整治,建立完善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配送企業日常監管機制,加快取締不符合安全規定的供應站點,支持信譽好、經營規范、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水平高的企業以市場化方式擴大經營范圍和規模,鼓勵其直接開展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服務。
(三)深入排查整治“問題管網”等燃氣輸送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
5.要充分利用城市燃氣管道和設施普查成果等既有資料,運用調查、探測等多種手段,全面摸清本地區城市燃氣管道和設施位置關系、運行安全狀況等信息。對發現的燃氣管道老化或帶病運行、燃氣管道被違規占壓及穿越密閉空間等“問題管網”,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實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確保安全運行。
各地要結合排查整治,抓緊調整完善本地區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及項目清單、分年度改造計劃,確保優先對安全隱患突出的城市燃氣管道和設施實施改造。
6.要對燃氣管道和設施周邊的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建設項目進行全面排查。進一步明確及發布燃氣管道保護范圍及控制范圍,加強對燃氣管道保護范圍在建項目的巡查力度,對燃氣管道周邊建設項目未落實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等,包括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未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相關情況的,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的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嚴厲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責任。
各地要結合排查整治,因地制宜細化完善燃氣管道周邊建設項目管理要求,切實解決第三方施工破壞、違規占壓等城市燃氣管道保護突出問題,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
(四)深入排查整治燃氣安全監管執法環節突出問題。
7.切實防范監管執法“寬松虛軟”問題。要對燃氣經營企業及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進行全覆蓋執法檢查,對企業是否符合許可條件進行全面評估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不能只罰款,要督促及時整改并完善、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等規章制度;對存在問題嚴重的,要約談相關負責人,依法依規從重從快處罰,并作為典型執法案例向社會公開。要充分發揮共同打擊區域運輸銷售黑氣違法行為聯動機制作用,解決跨區域執法協調難問題。
8.嚴查使用燃氣人員密集場所。各地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要會同燃氣管理部門和街道(鄉鎮)對建筑工地、歷史文化街區等各類使用燃氣的人員密集場所,開展“起底式”用氣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加強執法檢查,全面夯實燃氣安全基礎。
(五)綜合施策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9.推動落實企業責任、崗位責任。要結合監管執法,督促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完善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監督落實機制,制定安全生產重點崗位安全風險、事故隱患清單,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制定和落實年度安全生產學習教育計劃,組織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等參加專業培訓和考核,常態化開展員工安全風險教育和應急處置技能培訓,建立安全風險隱患臺賬清單并實行閉環管理。
10.加快老化管道和設施改造更新。結合地區“十四五”更新改造計劃實施和中期評估情況,統籌城市燃氣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工作。結合《廣東省城市燃氣管道老化更新實施計劃(2022-2025年)》,加快更新改造老化和有隱患的城市燃氣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廠站設施及用戶設施。用好省級城鎮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項目資金,加快推動100萬戶居民用戶完成橡膠軟管更換工作。從當地實際出發,堅持適度超前,科學確定更新改造標準,合理選用更新改造所需材料、規格、技術等,全面解決安全隱患、滿足保供需要。鼓勵選用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提高燃氣管道設施本質安全與智能化水平。按規定做好改造后通氣等關鍵環節安全監控,做好工程驗收移交,確保燃氣管線安全運行。結合更新改造工作,加快完善城市燃氣等管道和設施運維養護長效機制,定期開展檢查、巡查、檢測、維護,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11.加快推進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要結合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和城鎮燃氣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全面摸清城市燃氣等管道設施基礎信息數據,同步在管道重要節點配套安裝物聯智能感知設備,完善智能感知數據信息的收集、分析、應用機制。完善燃氣監管平臺建設,要與城市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充分銜接,加強與各部門資源共享,實現對管網漏損、運行安全及周邊重要密閉空間等的在線監測、及時預警和應急處置。加快完善城市燃氣等管道和設施隱患應急處置流程辦法,健全應急搶險機制,實現燃氣安全風險隱患常態化監測、動態化預警、精準化溯源、協同化處置。
12.提高送氣服務監管信息化水平。全面部署省城鎮燃氣“互聯網+監管”數據匯聚平臺開發(二期)項目,推動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使用配送信息系統,依托信息化手段對從事送氣服務的人員、配送工具和設施設備加強管理,推行人車對應、固定配送范圍,實現定位監管。建立本地區瓶裝液化石油氣送氣服務人員信息庫,嚴厲打擊無證上崗、違規充裝以及超經營許可區域送氣等違法行為。
13.完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制度。嚴格管道燃氣、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許可審批,由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鼓勵各地結合排查整治發現的燃氣經營許可問題、當地燃氣安全管理實際以及相關規定要求,細化完善燃氣經營許可管理等規定,嚴格準入條件,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市場清出機制;對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等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依法禁止進入或及時清出市場。
14.制訂完善城鎮燃氣管理相關法規標準。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標準規范,修訂《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出臺配套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燃氣安全監管規定,壓實各方責任,確保燃氣管道和設施運行安全。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制定城鎮燃氣設施檢查標準、經營許可評估管理辦法等指導性文件。配合國家修訂城鎮燃氣相關標準規范,加大對相關地方標準新制、修訂力度,提高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標準,確保燃氣管道和設施運行安全。
(六)配合做好其他部門負責的燃氣安全相關環節領域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治。
15.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根據當地黨委、政府工作部署,在做好牽頭或負責排查整治任務基礎上,發揮行業管理部門專業優勢,按照有關任務分工,配合其他部門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非法經營燃氣“黑窩點”,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不遵守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餐飲企業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假冒偽劣的瓶、灶、管、閥等燃氣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時告知有關牽頭部門。加強與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溝通協作,做好燃氣管道、設施老化更新改造資金籌集,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行為,推進使用液化石油氣的餐飲企業“瓶改管”、“氣改電”,加強液化石油氣氣瓶充裝智能化監管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排查方式。按照本地區工作專班部署,與有關部門協調聯動開展排查整治,避免多頭檢查干擾企業正常經營。要指導所屬各級燃氣管理部門,全面使用專項整治信息系統和APP開展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要組織動員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做到真正發現問題、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質量。
(二)建立臺賬。各地要利用專項整治信息系統和APP建立排查整治工作臺賬。按照系統模塊設計,在導入當地城鎮燃氣企業信息庫基礎上,逐一對照開展整治,不在企業信息庫內的企業要結合排查整治及時錄入系統,確保臺賬全覆蓋。排查整治過程中,要堅持“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將檢查組成員、發現的風險隱患、整改情況、責任人以及圖像資料等信息全部錄入系統。
(三)加快整治。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隱患。因客觀原因無法立即整改的,要確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風險隱患上升為安全事故。要充分利用專項整治信息系統臺賬匯總分析功能,加強對未能立行立改的安全風險和事故隱患督導調度、動態清零。經排查無安全隱患的,必須在系統內做好記錄,確保全覆蓋、底數清、控風險、消隱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實施。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按照本地區專項整治工作專班部署,結合當地燃氣行業管理實際,對所負責或牽頭的任務進一步明確時間節點和預期整治成效,確保任務明確、時限清晰,全覆蓋排查、高質量整治。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充實基層燃氣安全監管力量,推動增設燃氣安全監管機構及專崗,加大燃氣安全監管智能化建設及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等資金投入。
(二)壓實主體責任。各地燃氣管理部門要督促指導燃氣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照專項整治任務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氣安全風險隱患。要充分發揮行業管理部門優勢,加強業務培訓指導,組織動員燃氣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質量。要堅持“眼睛向下”,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壓實排查人員和整改責任人責任,做到真正發現問題、真正整改到位。要充分利用專項整治信息系統、APP和工作臺賬,積極完善燃氣安全監管信息系統。
(三)加強檢查督導。要結合本級工作專班部署,加大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監督指導,通過監督發現問題、查找原因、解決問題。要建立系統內調度通報、督導評估、督辦交辦、警示建議等工作機制,對因工作不力導致整治攻堅進展滯后、重大問題懸而未決、發生燃氣安全生產事故等情況,開展通報約談,倒查部門和企業責任。
(四)加強宣傳引導。及時總結推廣各地燃氣管理部門、燃氣經營企業等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扎實推進排查整治、積極提升城鎮燃氣本質安全水平等方面經驗做法。對燃氣經營企業及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等問題加強監管執法,公開典型執法案例,形成強有力震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