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
LFBGF2022-003
陸府辦〔2022〕34號
陸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社會
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
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
各鎮(場、區)人民政府,市直(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和《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汕府辦〔2021〕29號)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征地社保費計提標準
遵照“先保后征”原則,每次征地,按每征1畝地,原則上以不低于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一定比例籌集征地社保費,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項目概算。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在5萬元(含5萬元)/畝以下的,按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20%計提;在5-10萬元(含10萬元)/畝區間的,按18%計提;在10-15萬元(含15萬元)/畝區間的,按15%計提;在15-20萬元(含20萬元)/畝區間的,按12%計提;20萬元/畝以上的,按10%計提。
根據省(粵府辦〔2021〕22號)、汕尾市(汕府辦〔2021〕29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往年被征地養老保障水平的實際情況,我市按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4.61萬元的40%計提征地社保費。
二、嚴格確定征地社保補貼對象
按“籌集資金分配到戶,戶內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則,確定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如實行土地股份制經濟或者集體統一經營土地等情況),可從其規定。
三、明確時間要求
各鎮(場、區)、市直有關部門要對2021年7月31日之后獲批的項目,應在項目獲批后三個月內完成資金分配工作,落實參保到人。
四、建立征地社保工作
(一)聯席會議制度。各鎮(場、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逐級建立征地社保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征地社保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要問題。
(二)月調度制度。各鎮(場、區)、各有關部門須于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送本地上月留存資金分配落實情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匯總呈報市政府,由市政府進行全市通報并上報汕尾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約談督導制度。加強留存資金分配工作督導,對未按計劃完成階段性任務的鎮(場、區),市政府將采取通報批評、約談相關負責人等方式,督導推動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逐級建
立征地社保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責任,制定工作方案。
(二)加強協調協作。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
領導下,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征地社保政策落實,組織土地征收實施部門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會同擬征收土地的村(居)委會審核確定補貼對象。
(三)壓實工作責任。各鎮(場、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留存資金分配主體責任。市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全面掌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落實情況,對資金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市自然資源部門應落實協管責任,及時向人社部門提供項目征地獲批信息,配合做好征地社保相關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工作職能分別做好各自職責工作。
六、其他問題
(一)2021年8月1日之前已簽訂征地安置協議,2021年7月31日之后批復的征地項目,執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規定確定征地社保保障對象,落實征地社保資金分配。本通知實施后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二)辦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審核所需材料和辦理流程按照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未作規定的,按照(粵府辦〔2021〕22號)和(汕府辦〔2021〕29號)執行。
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陸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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